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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業務中若干會計處理問題

            發布時間:2023-04-17 來源:博勝教育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 -運營 - 移交,是指社會資本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后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屬于 PPP 項目中的一種運作模式!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發布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用于指導此類會計實務的依據為財政部于 2008 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本文以垃圾焚燒發電BOT 業務為例,探討在適用的前提下,即符合“雙特征”與“雙控制”條件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的實施將如何影響 BOT 業務的收入確認,并對 BOT 業務實務中可能存在的收入確認、無形資產減值及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會計處理問題展開討論。

            一、收入確認

            企業通過招投標取得垃圾焚燒發電 BOT 項目后,通過設立項目公司的方式具體執行該項目,由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有效區域范圍以及項目處理規模內建設、運營項目。根據公司與政府簽訂的 BOT 協議,公司的履約義務包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移交等。首先,在經過必要的環評、報建等前期準備工作后,進入項目的實質性建設階段,公司向政府方提供建造項目資產的服務,獲得非現金對價,即在合同約定的運營期內運營該項目的權利;其次,在項目建造完成實際運營時,公司提供運營服務,并相應收取運營服務費。建造與運營本身能夠明確區分,屬于明確可區分商品,故 BOT 協議中包含建造服務與運營服務兩個履約義務。

            在整個項目存續過程中,運營服務通常由項目公司自行提供。在垃圾焚燒發電 BOT 項目中,垃圾處理滿足“在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可按產出法即垃圾處理量確定履約進度,根據合同價格確認收入。建造服務主要包括土建施工及設備采購集成等內容,執行方式可能是項目公司自行購建,也可能以 EPC 方式整體外包,業務相對較為復雜。以下重點分析建造服務階段的收入確認方法。

            (一)基礎設施建造收入

            根據解釋 2 號規定,對于由項目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務,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對于由其他方提供的建造服務,因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雖然基礎設施建造為 BOT 項目中的不可或缺部分,且基礎設施的投入金額可能較為重大,但因實施主體不同,企業報表所反映的收入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為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財政部于 2021 年 2 月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對 PPP項目的實務操作提供了新的規范文件,并于2021 年 8 月發布《PPP會計處理應用案例》,對具體業務的實務應用以案例形式作了詳細介紹。

            假設垃圾焚燒發電 BOT 項目滿足“雙特征”與“雙控制”的條件,則適用解釋 14 號。解釋 14 號規定,社會資本方提供建造服務或發包給其他方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定其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并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合同資產。即在解釋 14 號下,不再簡單根據建造服務提供方是否為項目公司來確定是否需確認建造收入,而是與新收入準則一致,在建造服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情況下應確認收入,并根據項目公司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的認定,判斷收入確認的方法是總額法或是凈額法。會計準則解釋內容的變更,可能會對 BOT 業務中原由第三方實施的建造服務部分的收入確認產生較大影響。

            1.  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判斷。確認建造服務收入,首先應判斷項目公司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在整個 BOT 項目中,在建設完成并結束協議約定的運營期后,項目資產將被移交給政府方,故政府為此項交易中的客戶,工程承包商為 BOT 項目基礎設施建設中所涉及的第三方。根據項目公司與政府方簽訂的 BOT 協議及與工程總承包商簽訂的承包協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項目公司在 BOT 項目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

            (1)責任承擔。根據項目承包協議,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義務為按合同約定付款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工程承包商的主要責任義務為完成項目用地紅線內的全部工程內容及紅線內、外的配套工程。工程經項目公司驗收合格后,由承包商移交給項目公司。根據 BOT協議,項目公司負責 BOT 項目的征地拆遷、投資建設,項目投入運營后確保其安全穩定正常運行,并在特許經營期滿后,向政府移交設施設備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權益,并確保設施設備能夠正常運轉。從政府方即 BOT 項目的客戶角度評估,項目公司對項目資產的質量或性能負責,承擔了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2)資產管理風險及權力。當項目資產建造完成移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將對項目資產開展長達 20-30 年的實際運營。在 BOT 項目的日常運營中,項目公司負責項目資產的維護,承擔資產的毀損修理支出及必要的更新,在移交給政府方之前,對設施設備進行恢復性大修及必要更新并出具性能測試說明文件。項目公司有能力主導項目資產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擁有對項目資產的控制權。

            (3)商品定價權。BOT 項目由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公司依據政府的建設計劃評估投資條件、制定投資方案、預估金額參與投標。政府與投資者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投資條件,最終擇優確定中標方。公司在參與競標時,已充分考慮投標價格對整個項目投資報酬率的影響,在 BOT 項目中擁有定價權。

            根據收入準則,判斷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的原則在于是否控制,即企業向客戶轉讓特定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應當作為主要責任人。根據 BOT 項目的運作模式、合同條款的約定等情況判斷,在項目建成后,公司能夠主導項目的運營,并能夠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具備控制權的三要素。綜合上述事實與情況分析,筆者傾向于將公司認定為主要責任人。另外,從常規思維出發,企業與政府方簽訂整個項目的投資運營協議,項目公司對整個項目的建設運營負責,承擔項目的整體風險,并享有項目的收益,若認為項目公司只是建造階段的代理人,也不易為報表使用者所理解。

            2.  收入確認方法。根據收入準則,應判斷建造服務是否屬于在某一時段履行的履約義務。準則第十一條指出,滿足三項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假定政府方在項目建造過程中變更 BOT 項目實施主體,變更后的主體在履約過程中可以繼續利用前期項目公司已經投入的工程設備,無需重新執行前期項目公司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工作。政府方在重新招標時,可以節約前期項目公司已履約部分的現金流出,滿足時段法確認的第二個條件,即“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因此,判斷建造服務這一履約義務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根據新收入準則規定,對于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公司應當在該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收入,將交易價格按照各項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如果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或者缺少類似的市場價格的,企業可以考慮市場情況、企業特定因素以及與客戶有關的信息等相關信息,采用市場調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合理估計單獨售價。

            (二)設備銷售收入

            BOT 項目建造過程中需要投入垃圾焚燒成套設備,所需的設備由工程總承包商采購,存在設備由集團內的其他子公司即項目公司的關聯公司銷售給項目 EPC 公司的情況,間接構成集團內的購銷關聯交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相關規定,合并財務報表是將整個企業集團視為一個會計主體,旨在反映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通常情況下,集團內子公司之間的購銷交易在合并報表層面應予以抵銷。

            從 BOT 項目整體看,BOT 項目涉及企業集團、項目公司、設備銷售公司、工程總承包商、政府等多方,轉移過程中的交易雙方是企業與政府。以企業集團為代表的項目公司工程總承包商、設備銷售公司等共同構成一個聯合體,保證項目的建造及運營符合合同約定。設備投入為 BOT 項目建造階段的必要支出,構成項目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 BOT 項目運營的基礎并隨著 BOT 項目一并轉移,因此,在解釋 14號實施前,從集團合并報表角度視為存在直接的設備投入,設備銷售公司的設備銷售收入無需在合并報表中抵銷。

            在實施解釋 14 號后,設備投入為建造服務履約義務的一部分,與設計、土建等各項建造階段可能涉及的活動共同構成一個單項履約義務。在項目公司報表中,項目公司作為主要責任人,已將包括設備支出在內的建造服務按履約進度確認收入。根據設備銷售合同,設備銷售通常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設備銷售公司個別報表在設備控制權轉移時點確認收入,與項目公司確認建造收入的時點和確認方法存在差異。站在企業集團合并角度,應當對設備銷售公司銷售給工程總承包商的設備收入予以抵銷 , 以體現企業集團整體層面 BOT 項目的建造服務收入和成本。由于項目公司的建造成本中包含了設備銷售公司銷售給 EPC 公司的毛利,在編制集團合并報表時,需在建造成本中調減這部分未實現的毛利。成本加成法確定建造收入時,由于調減了建造成本,需同時調減建造收入。

            (三)追溯調整

            解釋 14 號規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開始實施且至本解釋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關 PPP 項目合同,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本解釋。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PPP項目合同社會資本方會計處理實施問答》進一步明確,PPP 項目合同尚未完成,指的是 PPP項目合同的建造、運營和移交等一項或多項義務在《解釋第14號》施行日之前尚未全部完成。實務中,對于運營年限長達 20-30 年的垃圾處理發電 BOT 項目,項目合同尚未完成的概率極大,特別是涉及到工程與設備同時調整時,追溯調整涉及的工作量可能會非常巨大。目前實務工作中對建造階段收入的會計處理還比較混亂,部分企業未考慮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的區別,仍繼續沿用解釋 2 號下的會計處理,即未確認外包的建造服務收入;部分企業對滿足條件的 BOT 項目根據解釋 14 號調整了會計處理,對 2021 年的收入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

            二、無形資產減值問題

            當 BOT 項目資產的收費金額不確定時,根據解釋 14 號規定,應將對價金額或確認的建造收入金額確認為無形資產(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模式”)。因 BOT 項目建造與運營期限較長,在建造與運營過程中,主觀及客觀情況下都可能存在各種不確定因素,致使項目實際收益不如預期收益,導致無形資產減值。

            1.  政策變化。當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如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于 2020 年9 月 29 日發布《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 號),明確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補貼量為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82500 小時,以及并網之日起 15 年的最長補貼年限要求,致使項目實際能夠獲得的補貼無法達到預期,存在減值跡象。

            2. 項目總投資額變化。在解釋 14 號實施前,BOT 項目中涉及的內部銷售設備銷售毛利率普遍能達到 20% 甚至 40% 以上,處于較高水平,可能導致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虛高。公司在項目建設階段需要關注無形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作為單純的設備銷售業務,企業需考慮較高的設備毛利率是否將使項目總投資額過大而導致無形資產減值。另外,由于建設條件及設計方案發生調整,也可能導致公司預計未來總投資支出增加,預計報酬率低于必要報酬率,存在減值跡象。

            3.  收入不達預期。垃圾收集配套體系不完善,導致實際垃圾收集量達到設計量的過程較長;或實際垃圾處理量與前期對于垃圾供應量的預測存在一定差距,導致垃圾處理量不達設計要求,影響垃圾處置收入、電費收入及補貼收入,導致項目出現減值跡象。若政府就垃圾處理價格及處理范圍作出調整,也可能導致項目出現減值。

            4.  建造及設備收入的影響。在無形資產模式下,項目公司通過向政府方提供建造服務取得 BOT 項目的運營權,屬于非現金對價安排。公司在建造階段無法收取現金對價,僅使報表收入及利潤增加,需等到項目運營階段通過提供服務才會產生實際的現金流入。當建造支出包括設備確認為收入,增加無形資產價值,需關注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能否覆蓋運營收入,是否存在減值跡象。

            當項目出現減值跡象,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合理的方法測算項目預計未來可變現凈值,對預計未來可變現凈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三、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問題

            垃圾焚燒發電 BOT 項目在合理利用小時數內或一定年限內享受中央財政電價補貼,導致公司存在應收國補金額。隨著發電量的增加,應收國補金額逐年增長,需要考慮此類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計提問題。實務中存在的做法是,將應收國補款項劃分為無風險組合,參考歷史信用損失經驗,結合當前狀況以及對未來經濟狀況的預測,通過違約風險敞口和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率,計算預期信用損失。大多數企業最終將預期信用損失率確定為 0 而未計提壞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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